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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发邮件举报:王lujia,制造“完美的诈骗”

http://www.pianzichina.com 中国骗子网 发布时间:09-03-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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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王lujia——史上最牛的骗子]
我曾被骗子王lujia(市文化局原科室干部)以无证照皮包公司(“厦门市演出公司”之名)欺骗、侵吞了数十万元的合作款项,但因他有文化局保护,为他掩盖隐瞒造假洗钱事实、干扰司法调查取证、阻挠公安立案执法、拖延追查处理时间,试图包庇其诈骗犯罪行为,致使王lujia这个亿万巨骗至今仍无人查、没人抓。
面对骗子一伙的强权恶势、以强凌弱,对于身为弱势群体普通老姓的我来说网络是唯一可发出控诉之声的地方。我在网上发帖举报文化局渎职违纪、王lujia造假洗钱、检举他们诈骗偷税、合伙贪污的犯罪行为,揭露王lujia不讲人格诚信、抿灭良心天理、以虚假“公司”印章诈财侵占的无耻骗子行径与丑恶的无赖嘴脸,目的是通过舆论监督引起政府重视、排除阻挠干涉、促使司法介入立案侦办,严惩犯罪分子。并敬告业界同仁提高警惕、慎防再次上当受骗。是义正词严的举报诈骗犯罪、揭露洗钱丑闻,所有言词都是事出有因、有充分实事根据的,手中亦有大量证据。
王lujia是用文化艺术“包装”起来的不法之徒和伪君子,他依仗文化局做后台,仗势欺人的明坑暗骗,用“市演出公司”这个空壳“公司”到处招摇撞骗、非法经营、设局敛财,是把文化局“直属事业机构”当幌子欺世盗名、沽名钓誉的大骗子。他做人出尔反尔、言而有信,处事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以蒙蔽欺骗、巧取豪夺等恶劣的流氓手段欺诈业界同行与项目合作人,在鹭岛文化界口碑特差、公愤极大,常期以假充真、媚上欺下、结党营私、欺行霸市及贪赃枉法在厦门文化系统内部及同行业间早已臭名昭著、声名狼藉。
我的举报拆穿了他“福建商演第一人”==商演诈骗第一人、“文化创造奇迹”==文化敛财奇迹、“用艺术的激情演绎文化传奇”==用艺术的幌子操作文化洗钱等一系列美丽神话的虚伪谎言,暴露了他文化洗钱的操作内幕,说出了许多被骗者想说而一直没说出口的隐情与实话,揭露了他违法使用作废印章、冒充政府事业单位、非法经营十余年、大肆诈骗敛财、非法巨额获利、制假偷税的犯罪真相,让自吹自擂的“三栖达人”现形为三无达人(即无证、无照、无户),看透了这个“2006中国十大杰出策划师”之一的王lujia“策划”的是经典绝伦的“文化洗钱、演出诈骗”世纪大案。这必然使其穷凶极恶、不择手段地进行报复性的反扑,王lujia向公安报案就是想采用恶人先告状的伎俩为其已破产的信誉和身败名裂的声誉寻根“救命稻草”,尤其为那些不了解他底细的网友们(也是他新的诈骗对象)找个扭转败局的“证明”,那便是公安不当的“处罚书”和法院不公的“判决书”,以便供他迫不及待的在网上用“特此周告”方式报消息,企图掩耳盗铃、一叶障目,不过是要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借以粉饰自己、掩盖洗钱丑闻及诈骗犯罪行径的一块挡箭牌,我们神圣的国家法律不应成为被骗子利用来充当弄虚作假、搞歪门邪道的工具。骗子使我蒙受人格屈辱、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之后又不许我发出揭发、申诉及暴光的声音,竟然用向公安报警及法院起诉的狂妄、荒谬之举来装扮“维权者”,妄图借此来掩盖他的刑事犯罪,意在混淆视听、瞒天过海,蒙蔽司法侦察、敷衍上级政府机关质询、阻挠新闻媒体采访,达到藏匿诈骗罪行之不可告人的目的。公安、司法的不当执法与不公裁决,恰恰是骗子迫切需要用来哗众取宠的遮羞布,它不仅助长了骗子“造假洗钱有理、非法经营有功、诈骗偷税无罪、巨额敛财光荣”的嚣张气焰,也为骗子掩人耳目、金蝉脱壳铺平了道路、架设了桥梁,使其更加萧洒、从容的逃脱了法律制裁……
骗子为了遮羞掩丑的到处广而告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十分滑稽、可笑至极,他谎称说:“市演出公司”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为文化局“直属机构”,“市演出公司”和“市演出管理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我做了300多场演出怎能是假的。并以“公安已处罚”、“法院有判决”作为“由头”来“证明”举报人是“捏造事实”、“攻击诽谤”及“侮辱侵权”,表白自己的皮包公司“是真的”。他宁愿自欺欺人的相信这种拙劣的“表演”能描白自己,其实反而使其欲盖弥彰露出了马脚。他侵吞别人钱财时不讲德行、不要人格、不嫌丢脸,而当丑行败露时却非常怕羞,极尽遮丑之能事,竟打电话给新浪、搜狐等网站,以谎言蒙骗对方让其关闭了举报他的博客,屏蔽了暴光他的举报信,并忙不迭的发帖子告知大家举报者已被“处理”,来“证实”自己的“清白”,把看客们当成无知的阿斗了。
骗子无所顾忌的造假诈骗、欺侮侵权,文化局无政府状态的怂恿放纵、袒护包庇,执法机关无动于衷的不给立案及不负有责任的错误作为,出现了人民司法为造假诈骗的犯嫌撑腰壮胆、助纣为虐的古怪现象,上演了一幕无良骗子诈欺敛财不犯法、还能借用法律手段整治受害人让被侵权的举报人遭到不公处罚的荒唐闹剧。明明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举报、真相揭露却四处碰壁、投诉无门,近半年漫长的举报投诉与等待换来的却是冷漠的推逶与不作为,满腔的期待却忍辱负重、含冤难雪,这使我们深感费解惊愕、凄凉绝望……
在举报王lujia涉嫌诈骗这个案件上我们发现,骗子肆无忌惮、胆大包天,文化局知法犯法、一手遮天,但若大的厦门岛似乎也“无法无天”了,政策和司法都好象变得真空了,没有了政策规定的准则(文化局竟可以自行炮制根本就无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也失去了国家法律的制约和司法公道的天平(公检法等机关对案件举报控申不予查处,王lujia诈骗犯法没人管,受害者揭发举报被罚款),更让受害者失去了合法的权益保护和应有的人格尊严。
但举报文化局违纪渎职、揭露王lujia造假洗钱诈骗偷税的正义行动不会因他们的势力强大而停止脚步,将视死检举揭发到底……因为我们还相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社会、相信各级人民政府、相信上级党政领导、相信新闻媒体与人民群众,更相信庄严的国家法律能拨乱反正,使其真相大白,一定会把违法乱纪、贪赃受贿的污吏贪官绳之以法,一定会让涉嫌枉法徇私、诈骗犯罪的不法分子作奸犯科。
我们恳请政府及司法介入调查、侦办此文化洗钱、诈骗大案,严肃查处文化局主管领导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违纪责任,严厉惩处骗子王lujia等人造假洗钱、诈骗偷税、伙同贪污的犯罪行为,追查王lujia一伙使用过的皮包“公司”作废印章及十余年违法经营近一亿多元非法牟利的脏款去向……
另外,鉴于王lujia有诈财侵吞不留直接证据的高明骗术,有文化局为造假行骗开脱罪责做保护伞,又有地方司法部门官官相护、视若无睹的不接案受理,只要无人揭发暴光,骗子一伙便可以永远淹没罪行、逍遥法外了……但如今唯一的缺陷是受害人仍在不畏强势、舍生忘死、不休不止的举报揭露这个“离奇的案件”……因此,我们建议骗子王lujia:索性干掉举报人,来个杀人灭口,让这起巨额文化诈骗大案彻底死无对证、消声匿迹、不了了之、一了百了……从而,在美丽的厦门,制造一个“完美的诈骗”案例。
实名举报/报案人
 
[这就是厦门骗子王lujia用来混淆视听、哗众取宠的“遮羞布”]
诽谤王lujia的姜××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兹前段时间姜××在网络上公然捏造事实,发帖指名恶意诽谤王lujia先生。经报案,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其进行治安处理并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0002015。然而姜××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径,反而变本加厉地用实名继续恶意诽谤原告,公然侮辱原告,其所谓的举报的材料凭空想象,胡乱捏造,漏洞百出。为此王lujia先生通过法律手段将其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现判决结果已出,特此周告。谢谢!附:

厦门湖里法院民事判决书(摘录)
(2008)湖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王lujia与被告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lujia与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姜××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该事实有相关的网页资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的上诉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应立即停止在网络媒体上发布恶意侮辱和攻击原告王lujia言论的行为,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曾经发布侮辱和攻击原告王lujia言论的网页以及一家在厦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启事(其中赔礼道歉的稿件和拟刊登的报刊应经本院审查认定)。
二、被告姜××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lujia侵权赔偿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厦门湖里法院
王lujia违法持有使用作废“单位”公章印鉴,冒充政府事业单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从事文化洗钱/演出诈骗犯罪的走访调查记录
1、厦门市机构编委办公室(即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5095782/5366539(已证实没有“厦门市演出公司”这样一个事业单位编制,该“公司”不是事业单位,即没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其“公章”是作废的)
2、厦门市工商局:局办2200536公平交易处2205063企业处2232643/
2274959/2235728/2219013/2235628/2235728(已证实“厦门市演出公司”从来就不曾在该局进行过工商注册,此“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厦门市演出公司”属于无证照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皮包公司,但因其过了工商行政处理追诉期而不予查处)
3、厦门市地税务局/厦门市国税务局:12366/5175709(已证实“厦门市演出公司”不曾在两局进行税务登记,没有国地税务登记证,涉嫌偷税漏税,但一直是查无结果……)
4、厦门市民政局:2057516/2035155(已证实没有“厦门市演出公司”这个社会团体机构)
5、厦门市文化局:局办公室5371900/5371910/5371907/5371915人事处5371912办公室5371999(已证实“厦门市演出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该局为了自包仍然“坚持”他们的谎言,说“厦门市演出公司”是隶属于该局的“事业单位”,企图欺骗来前调查核实情况的司法机关和媒体单位,并公然向司法部门提供不符和事实的虚假“证据”,极力掩盖隐藏“厦门市演出公司”的非法经营演出巨额敛财的诈骗真相,赤裸裸的包庇王lujia文化洗钱/造假偷税的犯罪行径……)

调查记录人:姜红志  200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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